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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务政策解读|太吓人了!原来出口管制的处罚这么重!

时间:2025-07-29 13:34:11      来源:本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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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一

2024年9月,当事人向海关申请一般贸易方式出口1票货物,其中G3项货物无人机4台,申报商品编号8806249090,申报总价FOB36000美元。经海关查验并归类,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 8806949010(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),系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》第六项中所列临时管制物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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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结果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,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处罚款人民币25.6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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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解析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,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,没收违法所得,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,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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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对该案件最终的处罚明显低于《出口管制法》的处罚幅度,适用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规定: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。该企业一定是采取了主动补证、主动退回、积极认错认罚等一系列的行为减轻违法后果,才能获得海关的宽大处理。

相关建议

根据现有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出口管制的处罚已远远高于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申报不实的处罚幅度,如果您已经遭遇两用物项移交缉私处理,如何能够争取到海关的宽大处理,给予从轻、减轻甚至不予行政处罚,对企业来说尤为重要,亡羊补牢犹未为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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