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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:旧机电产品申报不实的后果与合规要点

时间:2025-12-09 16:05:27      来源:本站

以案说法:旧机电产品申报不实的后果与合规要点




— YUANXIN GROUP —

旧机电产品申报不实的

后果与合规要点

以案说法



图片

01

行政处罚案例 


经海关调查,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:当事人在稽查期间(2021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24日)申报进口“助听器”一批,未申报“旧”,存在旧机电申报不实情事。其中行政处罚追诉期(2022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24日)涉及xxxx202495000xxxxx等15票,货值共计人民币1642504.22元。该批助听器属于《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》规定的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》第五项所列商品,系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,但申报进口时未提交《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》。

以上行为有稽查工作报告、企业情况说明,退货维修记录表等证据为证。




02

案例解析 


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(原质检总局令第171号)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:

(一)已经使用(不含使用前测试、调试的设备),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

(二)未经使用,但超过质量保证期(非保修期)的

(三)未经使用,但存放时间过长,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

(四)新旧部件混装的 

(五)经过翻新的

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,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,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合同、发票、装箱单、提单等资料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。

本案例当事人申报进口“助听器”一批,未申报“旧”,且该批助听器属于《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》规定的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》第五项所列商品。存在旧机电申报不实情事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六条第一款、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、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,应处货值金额5%以上20%以下罚款。

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,足额缴交案件保证金,且当事人在一年内无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,属于从轻情节案件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二)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)第九条第二项、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、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3《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》第47项裁量,海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:罚款人民币114975.3元。







03

合规要点 


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主要为:

(一)列入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》中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。

(二)列入原质检总局 2014 年第 145 号公告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》管理措施表 2 中的旧机电产品,必须在境外的起运地或者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,并且需要获取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》,方可安排起运。待产品进口后,还需依次接受口岸查验以及目的地检验,最终以目的地检验结果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。

(三)对于既未被列入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》,也不在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》管理措施表 2 范围内的旧机电产品在进口环节接受口岸查验或者目的地检验即可。

(四)以下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仅实施监督管理

①出境维修复进口

②暂时出口复进口

③出口退货复进口

④国内转移复进口

(五)对于列入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》中《管理措施表 2》,且属于 “出口维修复进口”“暂时出口复进口”“出口退货复进口”“国内结转复进口” 情形之一的企业,除了提交《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》外,还需额外提交《免 <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 > 进口特殊情况声明》,并且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必须与报检资料完全相符,以保证申报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。


(六)逐批现场检验类

若旧机电产品被列入《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》(2015 年第 76 号)所附的《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》,则在进口口岸环节必须完成逐批现场检验工作。



最后,进口通关时还要注意以下事项:

(一)在进口旧成套设备之前,进口商务必确认设备不带有废旧电线电缆、旧压力容器等国家明确禁止进口的货物。

(二)对于带有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,其制冷剂不得为氯氟烃不符合我国的环保政策要求的物质。

(三)报关单填报时,将“可使用年限、残值率、已使用年限、原价”填入报关单备注栏,以便为海关做估价工作时提供参考依据。

(四)最好能提供原值证明。

(五)紧密和海关进行联系,做好价格磋商工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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